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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523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娓妹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娓妹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523执43-1号申请执行人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人民中路93号,组织机构代码45693008-9XX。法定代表人罗方星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范振坤委托代理人范某某,该社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彭国营委托代理人彭某某,该社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杨娓妹杨某某,女,195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住广东省陆河县。委托代理人吴俊奎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汉族,1980年10月26日,住广东省陆河县。关于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娓妹杨某某其他民事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523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娓妹杨某某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10020139905821975)。二、被告杨娓妹杨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民币116124.38元及相应利息。三、原告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杨娓妹杨某某提供抵押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陆建房证私9900000712)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依法按主动执行程序(2016)粤1523执43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娓妹杨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其本人作出还款计划每月清偿借款人民币3000元至4000元,至执行完毕时至。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同意被执行人杨娓妹杨某某的还款计划,并签订了执行款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523执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志如审判员  彭武志审判员  彭树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鹏第2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