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陈强、陈小虎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强,陈小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81刑初328号公诉机关宁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强,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宁国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国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3月被宁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2月被宁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0年3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0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小虎,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宁国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宁国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3月被宁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强奸罪,于2004年10月被宁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9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宁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宁国市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6)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强、陈小虎涉嫌犯盗窃罪,被告人陈小虎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鹏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强、陈小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强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陈小虎在宁国市区实施盗窃,其中被告人陈强盗窃作案5起,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12929元;被告人陈小虎盗窃作案1起,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2400元。被告人陈小虎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或窝藏共计4次,涉案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339元。为此,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请求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陈强的刑事责任,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陈小虎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也无自行辩解意见。被告人陈小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也无自行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强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陈小虎在宁国市区实施盗窃,其中被告人陈强单独盗窃作案4起,伙同被告人陈小虎共同盗窃作案1起,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12929元;被告人陈小虎伙同被告人陈强共同盗窃作案1起,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2400元。被告人陈小虎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或窝藏共计4次,涉案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339元。具体事实如下:2015年5月24日晚,被告人陈强、陈小虎驾驶一辆三轮电动车来到宁国市区宁国大道宁阳学府C9幢1001号门面房,踹断门面房链子锁,窃得“海尔”牌空调2台。后被告人陈强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将2台空调销赃至宁国市西津街道办事处“小阳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被二被告人均分。案发后,经鉴定,被盗2台“海尔”牌空调价值人民币2400元。2015年6月28日晚,被告人陈强行至宁国市河沥溪街道办事处陈村嵩合路一水泥路旁,窃得被害人雷某停在此处的蓝色“大运”牌电动车1辆。后被告人陈强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销赃给被告人陈小虎,被告人陈小虎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案发后,经鉴定,被盗“大运”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10元。2015年12月13日晚,被告人陈强行至宁国市河沥溪街道办事处坞村杨家湾32号被害人杨某租住房,推门入室,窃得红色“欧派”牌电动车1辆、“口子”酒8瓶。后被告人陈强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销赃给被告人陈小虎,并将8瓶“口子”酒送给被告人陈小虎,被告人陈小虎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窝藏。案发后,经鉴定,被盗“欧派”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40元、8瓶“口子”酒价值人民币224元。2016年2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强行至宁国市西津街道办事处潘村大慈组6号被害人王某租住房,撬门入室,窃得红色“绿源”牌电动车1辆。接着,被告人陈强采取相同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刘某的租住房,窃得“太子奶”4盒、“芬格欣”4盒。后其又采取相同的手段进入被害人余某的租住房,窃得卧室床头一黑色女式挂包内的人民币70元。后被告人陈强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销赃给被告人陈小虎,并将2盒“太子奶”和4盒“芬格欣”送给被告人陈小虎,被告人陈小虎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窝藏。案发后,经鉴定,被盗“绿源”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10元、4盒“太子奶”价值人民币240元、4盒“芬格欣”价值人民币364元。2016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强行至宁国市西津街道办事处潘村安置区王强鸭血厂门口,窃得被害人倪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爱玛”牌电动车1辆。后被告人陈强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销赃给被告人陈小虎,被告人陈小虎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案发后,经鉴定,被盗“爱玛”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71元。另查明:2016年5月30日,被告人陈小虎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陈强。案发后,被告人陈强已退赃人民币2298元,其中人民币1400元退还给“小阳废品收购站”,人民币898元赔偿给被害人;涉案的“海尔”牌空调2台、蓝色“大运”牌电动车1辆、红色“绿源”牌电动车1辆、白色“爱玛”牌电动车1辆,已被扣押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红色“欧派”牌电动车1辆已被被害人发现后追回。2016年5月30日,宁国市看守所因被告人陈强患有心肌缺血不予收押。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强、陈小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证人胡爱霞、王强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杨某、王某、刘某、雷某等人的陈述,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物证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收条、发还清单、户籍证明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强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陈小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陈强涉案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929元,被告人陈小虎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2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小虎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或窝藏,涉案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339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小虎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小虎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强多次盗窃,且被告人陈强有二起系入户盗窃,均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强、陈小虎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属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当庭自愿认罪,全部退赃,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均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陈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陈小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小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2016年11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阮成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罗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