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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127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诸暨市大唐梦圆轻纺原料门市部与赵见利、赵建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大唐梦圆轻纺原料门市部,赵见利,赵建军,陈航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81民初12732号原告:诸暨市大唐梦圆轻纺原料门市部,经营场所:诸暨市大唐轻纺袜业城A区305号。经营者:戚利红,女,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告:赵见利,女,197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诸暨市。被告:赵建军,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诸暨市。被告:陈航飞,女,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诸暨市。原告诸暨市大唐梦圆轻纺原料门市部与被告赵见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撤回对被告赵建军、陈航飞的起诉(本院另行制作民事裁定书),本案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诸暨市大唐梦圆轻纺原料门市部的经营者戚利红、被告赵见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诸暨市大唐梦圆轻纺原料门市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996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之间有买卖包覆纱的业务往来,至双方买卖关系结束,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9960元,经多次催讨,该款被告仍未未付。被告赵见利答辩称,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要求延期支付。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意思表示真实,本院认定有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9960元,该款被告赵见利应予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见利应支付原告诸暨市大唐梦圆轻纺原料门市部包覆纱款计人民币59960元,并支付从2016年7月29日(起诉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以年利率6%为限)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99元,依法减半收取649.5元,由被告赵见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杭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