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民初37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3728原告孙小虎诉被告赵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虎,赵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2民初3728号原告孙小虎,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赵强,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原住巴林左旗,现住址不详。原告孙小虎诉被告赵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小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强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1日,被告赵强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5000元,用于周转资金,约定利息2分。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3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赵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亦未提供任何证据。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2013年12月1日借据原件一枚,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的事实。上述证据被告赵强未到庭质证,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赵强于2013年12月1日向原告孙小虎借款本金5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赵强作为债务人,负有到期偿还借款的义务。原告孙小虎主张要求被告赵强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过程中,原告要求放弃利息,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孙小虎借款本金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 学审 判 员 宋利新人民陪审员 达古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百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