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21执1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左志国与陈大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志国,陈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21执1204号申请执行人左志国,男,1949年3月2日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陈大军,男,1957年12月14日生,汉族,工人,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本院在执行左志国申请执行陈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左志国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3)鸡东商初字第4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1560元、诉讼费732元、保全费720元、执行费22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大军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陈大军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大军账户存款1000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左志国,被执行人陈大军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请执行人左志国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3)鸡东商初字第4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 海审判员 于国柱审判员 何焕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