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03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胡心尚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心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03刑初674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心尚,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因犯抢劫罪,2006年8月4日被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5年5月27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4月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6年4月29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执行逮捕。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6)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心尚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美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心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胡心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总价值323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其犯罪的事实,提请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判处。被告人胡心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份,被告人胡心尚多次在南阳市文化路、百里奚路、工业路等地,利用自制“小飞机”等盗窃工具,盗窃山地自行车,并通过豫德隆物流公司发往郑州销赃。2016年4月1日8时许,被告人胡心尚在豫德隆物流公司转移盗窃的9辆自行车时,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人员现场抓获,并搜出作案工具,追回盗窃自行车辆共计24辆,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24辆山地车总价值32330元。其中15辆盗窃的山地自行车已退还被害人。具体盗窃事实如下:1、2016年3月份,被告人胡心尚窜至南阳市八一路裕华商城门前,将被害人刘某1的美利达牌型号为Duke300山地自行车盗走。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山地车价值1430元。2、2016年3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胡心尚在南阳市卧龙路与滨河路交叉口小公园门口,将被害人陈某1捷安特牌型号为830S山地自行车盗走。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山地车价值1500元。3、2016年3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胡心尚在南阳市红庙路南中国银行楼下,将被害人刘某2美利达牌型号为PILOT530山地自行车盗走。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山地车价值870元。4、2016年3月30日9时许,被告人胡心尚在南阳市建设西路静园小区楼下农业银行门前,将被害人高某美利达牌型号为Worrior500山地自行车盗走。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山地车价值890元。5、2016年3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胡心尚在南阳市卧龙区工业路与建设路东南角宜佳家居楼下,将被害人王某1捷安特牌型号为ATX770山地自行车盗走。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山地车价值1830元。6、2016年3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胡心尚在南阳市新华路与工业路交叉口新华医院门前,将被害人余某捷安特牌型号为ATX660的山地自行车盗走。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山地车价值1530元。7、2016年3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胡心尚在南阳市八一路裕华商城停车场,将被害人王盈美利达牌型号为Duke500山地自行车盗走。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山地车价值1430元。8、2016年3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胡心尚在南阳市八一路中信银行门前,将被害人曲某捷安特牌型号为ATX770D山地自行车盗走。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山地车价值1380元。9、2016年3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胡心尚在南阳市建设路车站路口仁爱医院门前,将被害人李某2捷安特牌型号为ATX660山地自行车盗走。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山地车价值880元。10、2016年3月31日7时许至19时许,被告人胡心尚在南阳市十三中门前,盗窃被害人胡某捷安特牌型号为ATX690D山地自行车、被害人王蒙博捷安特牌型号为ATX777山地自行车、被害人李某1捷安特牌型号为ATX680S山地自行车、被害人季某美利达牌型号为WORRIOR500山地自行车。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山地自行车分别价值1830元、1750元、1520元、900元。11、2016年3月31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胡心尚在南阳市中州路配电服务公司停车处,将被害人石立冬美利达牌型号为Duke500山地自行车盗走。经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山地车价值1900元。12、2016年3月31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胡心尚在南阳市百里奚禄康源超市停车区,将被害人陈某2捷安特牌型号为ATX830山地自行车盗走。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山地车价值2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2016-0025受案登记表:证明胡心尚被分局民警在4月1日现场抓获并带回公安机关。(2)被告人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胡心尚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被告人胡心尚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胡心尚在北京大道豫德隆物流公司转移9辆盗窃自行车时被民警张小坤、陈武现场抓获。(4)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胡心尚因犯抢劫罪被判刑的事实。(5)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了被告人胡心尚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8月4日被广东省汕头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6)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胡心尚于2015年5月27日被释放。(7)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证实侦查人员在被告人胡心尚身上搜出一把钳子、一把平口小飞机、一把月牙口小飞机等作案工具,在物流车上搜出将要发货的9辆自行车。(8)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指认自行车照片及李新彦、李某1等部分被害人提供的购车发票:证实被告人胡心尚盗窃自行车与15名被害人所丢自行车一致,并且15辆盗窃车辆已归还被害人。(9)被告人胡心尚指认民警在物流公司现场查获的9辆自行车指认照片、指认从被告人身上搜查出的盗窃工具指认照片、发送盗窃自行车的物流公司现场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用工具盗窃车辆并通过物流公司发往郑州的事实。(10)通过豫德隆物流公司发送自行车到郑州中原路的物流清单证实被告人胡心尚在3月9、3月13、3月17、3月18、3月19、3月22、3月23、3月25、3月30、3月31共计发送自行车55辆。其中30号31号共发送9辆。并在送达郑州途中追回自行车15辆。(11)被告人胡心尚指认盗窃24辆自行车照片:证实被告人胡心尚对盗窃的24辆自行车包括没有被被害人认领的盗窃自行车供认不讳的事实。(12)情况说明证实民警在物流公司现场查获的9辆自行车,被告人胡心尚没有办理物流清单的事实。(13)情况说明:证实自行车收购人鲁朝斌经公安机关多次抓获未果。2、鉴定意见(1)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山地自行车价格鉴定结论宛龙价证鉴(2016)073号(检验员:郝倩、陈学军)证实被告人胡心尚盗窃的24辆山地自行车,经鉴定总价值为32330元。3、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2016年3月30号7时45分许,我将自行车停放在南阳市卧龙区工业路与建设路东南角的宜佳家居楼下,11时30分许我返回停放自行车的位置发现自行车不见了。我的自行车是一辆捷安特牌黑色带黄线自行车,自行车现价值2500元。购车发票不在了。我当时锁了自行车,被盗位置有监控,显示在11时31分的时候一名40岁左右身穿黑色上衣的男子将我的自行车锁撬开骑走了。(2)被害人曲某的陈述:2016年3月30号13时40分许,我将自行车停放在八一路中信银行门前道崖上,我锁了自行车的大锁就去上学了。19时我返回停放自行车的位置发现我的自行车被盗了,我的自行车是一辆捷安特牌黑色带红条山地自行车,型号是ATX770D,自行车现价值1000元,购车发票在家,停放的位置没有监控。(3)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2016年3月31号13时许,我儿子把自行车放在十三中门口就上课了,待到晚上7点多放学发现车子不见了。被盗自行车是捷安特牌白、蓝相间,型号是ATX777,当时购买自行车花了2900元。(4)被害人胡某的陈述:2016年3月31号下午,我儿子骑着自行车到十三中上课,等放学的时候发现自行车不见了。被盗自行车是捷安特牌子,白色上面字是红色的,型号是ATX690-D,2014年购买自行车花了1980元。(5)被害人李某1陈述:2016年3月31号下午,我儿子骑车去上学把车子停放在十三中门口路边的道牙上面,晚上放学后我儿子发现自行车不见了。被盗自行车亮银色捷安特山地自行车,是我2015年12月购买的当时2198元,型号是ATX680S,车架号:146311411605134。(6)被害人刘某2陈述:2016年年3月29日13时55分,我儿子将自行车停放在南阳市红庙路南边的中国银行楼下后到十三中上学,晚上放学后我儿子发现自行车不见了。被盗自行车是美利达牌山地自行车,型号是挑战600黑红相间,2014年5月购买的,购买时花了2798元,在监控中看到是一个男的偷走的。(7)被害人季某陈述:2016年年3月31日6时多,我把自行车停放在十三中门口路边的道牙上就去学校了,中午放学时我自行车还在那里停着,中午没骑车,晚上放学去骑,发现自行车不见了,是美利达牌橙黑相间山地自行车,2015年4月购买的,买的时候1600元。(8)被害人石某陈述:2016年年3月31日8时多,我把自行车停放在单位(中州路配电服务公司)院子去上班,下午下班时发现自行车不见了。车子是美利达牌黑色山地自行车,2015年9月购买的,购买价1900元。(9)被害人陈某1陈述:2016年年3月29日16时30分左右,我来到南阳市卧龙路与滨河路交叉口的小公园门口,把车子停放在门口就走了,17时左右我来骑车时发现自行车不见了。车子是2015年11月购买的,购买价2298元,是捷安特牌橘色加黑色山地自行车。(10)被害人李某2陈述:2016年年3月30日8时多,我去建设路车站路口仁爱医院上班,将自行车停放在医院门口西边道牙上,到晚上8点多下班发现自行车不见了。车子是2013年9月购买的,捷安特牌ATX660白色山地自行车。在监控中看到是一个中年男子将自行车偷走的。(11)被害人余某陈述:2016年年3月30日9时30分左右,将自行车停放在港达旁边的新华医院门口我去港达上班,到下午2点多我下班发现自行车不见了。车子是捷安特牌ATX690红白色山地自行车。在监控中看到是一个中年男子将自行车偷走的。(12)被害人高某陈述:2016年3月30日8点多,我到建设西路静园小区楼下的农行上班,将自行车停放在银行门口,大概一个小时左右发现车子被盗了。自行车是2015年4月购买的,是美利达勇士500绿白色山地自行车,购买价1400元,查看监控是一名男子在9点多将自行车的锁剪开后骑走了。(13)被害人陈某2陈述:2016年3月31日10多,我将自行车停放在百里奚禄康源超市停车区,待从超市出来发现自行车不见了,车子是捷安特牌ATX830白色山地自行车,购买价2398元,2015年6月份购买。(14)被害人王某3陈述:2016年3月30日下午,我女儿骑车到九中上学,将自行车停放在九中对面的裕华商城的停车场上,下午6时放学时发现自行车不见了,是美利达牌型号是公爵-500蓝色山地自行车,购买价1998元,2015年8月份购买。(15)被害人刘某1陈述:2016年3月份,我骑自行车到九中上学,将自行车停放在九中对面的裕华商城的停车场上,下午6时放学时发现自行车不见了,我的自行车是美利达牌蓝黑色山地自行车,购买价1900元,2015年9月份购买。以上是被害人陈述在3月份丢失自行车以及自行车相关型号、牌子、颜色等,其陈述与被告人胡心尚盗窃的车辆一致,并证实了被告人在实施盗窃车辆时为单独一人作案。4、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陈述:我在张衡路北京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路东畅通物流园内开了一家物流公司,豫德隆物流有限公司。2016年4月1日8点多公司的员工给我打电话说公司往外地发的自行车有点问题,让我到公司去,我到公司之后了解到,一个叫胡心尚的熟客在我们公司发往郑州的几辆自行车是盗窃所得,这我才知道,所以来派出所详细说明情况。胡心尚是我们物流公司的一名顾客,经常从我们物流公司往郑州发自行车,电话是187××××3230.他是从今年的3月9日开始来我物流公司发货的,到3月31日共在我公司发了12次货,全是自行车,总共是55辆自行车,全是发往郑州的。接货人都是一个叫鲁朝斌的人,电话是158××××4778。这些自行车都是发往郑州物流一个分理处,在郑州中原西路金色港湾门口。一般都是接货人到物流站自提货。(2)证人朱某陈述:我在豫德隆物流公司工作,早上7点多一个客户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拉货,我就到雪枫桥附近桂花城内去拉货,到桂花城之后我帮客户装车拉了7辆自行车,对方又说麒麟路四建还有两辆,我又到四建又拉了两辆自行车之后回了物流园,拉的总共是9辆自行车。对方是个男的,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带个眼镜,他之前去豫德隆物流公司发过几次货,就有了我的手机号,后来就直接给我打电话联系我拉货。中年男性,四十岁左右,带个眼镜,平头,方脸,穿个棕黄色夹克。联系我拉的都是自行车。开始是对方联系的豫德隆物流公司,公司再让我去拉货,后来对方知道我电话以后就直接跟我联系去拉货。这十多次大概有50多辆,公司登记的有单子。刚开始对方说他是收自行车的,我也没有多问,次数多了我也怀疑过他自行车来路不正,后来拉的多了我也大意了,因为连着几天胡心尚都有自行车往郑州发货,我就想着是胡心尚收的自行车。我只负责把南阳发郑州的货拉到南阳的物流园,之后再发出我就不管了,接货人公司单子上登记的有,我不清楚。我的提成公司给我提的,是从胡心尚要发货的自行车运费里面给我提的,一百块钱给我提五块,百分之五的提成。5、被告人胡心尚供述:2016年3月31日,我骑着摩托车在街上转,寻找合适的自行车去偷。下午17时许我转到南阳市文化路十三中附近先偷了一辆自行车,我骑着沿文化路往南走到中州路口再往西,走到工业路口的时候把偷来的自行车找个地方放起来,用我自己带的锁锁住。之后,我沿着刚才走过的路线步行到十三中又偷了第二辆自行车和第三辆自行车。第二辆自行车和第三辆自行车都是和第一辆同样的方法同样的路线存放在工业路上。后来我把三辆自行车分别骑到国道边桂花城小区外面的一排门店放车子的地方,然后通过自己找的物流公司的车去把这三辆自行车拉走。我在十三中偷的三辆自行车都是捷安特或美利达的山地自行车。具体那一辆是什么牌子的我记不清楚了。我是昨天一早就骑摩托车出来转寻找合适的自行车目标,后来下午转到工业路的时候看到路边有合适的自行车就把摩托车停放在一边,用工具剪断皮锁之后把车子骑到一个地方放起来,在骑车的过程中发现路边有目标时拐回来在偷一辆,就这样穿插着(包括十三中的三辆)都是这样偷的,除了十三中的三辆自行车外,我一共还偷了四辆。这四辆自行车我后来也一辆一辆的骑到桂花城那边存放起来。偷的另外四辆自行车也是捷安特或美利达的山地自行车。具体偷的那一辆是什么牌子的我记不清楚了。在桂花城存放的自行车一共有九辆,昨天的七辆,前天有两辆,前天偷的两辆自行车是在百里奚路附近偷的。一辆是“喜德盛”(音)牌子的山地自行车,一辆不是捷安特就是美利达牌子的山地自行车。存放在桂花城的自行车卖掉,发物流发到郑州去。今天早上我联系位于北京大道的一家“豫德隆”物流公司的车过来拉到物流公司,通过物流的车发到郑州中原西路(西三环)附近,由鲁朝斌负责取自行车再一辆辆卖掉。用一把头像剪刀一样的钳子,一把平口的“小飞机”,一把月牙口的“小飞机”。一般都是用钳子剪皮锁,其他工具都用不上。我的工具都是装包里。我都是通过河南(南阳)豫德隆物流有限公司发的。我在物流公司发物流填写的有单据。从物流公司调取的所有发往郑州的托运单属实。现在对照货运单核对盗窃的自行车数量及发货时间,3月9日,2两自行车发往郑州;3月13日,4辆自行车发往郑州;3月17日,7辆自行车发往郑州;3月18日,13(共三次)辆自行车发往郑州;3月19日,5辆自行车发往郑州;3月22日,6辆自行车发往郑州;3月23日,6辆自行车发往郑州;3月25日,3辆自行车发往郑州;3月30日,3辆自行车发往郑州;3月31日,6辆自行车发往郑州。一共发了12次,55辆自行车。这55辆自行车具体在哪里偷的我记不清楚了。我都是或者骑摩托车或者步行在城区路面上转,转到哪里有合适的作案对象就用工具去剪断皮锁,然后把自行车骑走存放在某个地方,最后通过物流车辆拉走。都是山地自行车,一般都是捷安特或美利达的。都是通过物流发往郑州有鲁朝斌收到后再处理掉,然后他把钱打到我的银行卡上面。发给鲁朝斌的前两天发的还没有给钱,之前可能有两三千块钱。这些自行车物流公司是发到郑州中原西路金色港湾门口这个地方,收货人是鲁朝斌。鲁朝斌的电话号码是158××××4778。鲁朝斌知道我在南阳偷自行车的情况,我在南阳偷,他在郑州卖,我只知道他是郑州的,河南口音,其他的我不知道。我也是通过孙同存认识了鲁朝斌,后来我和鲁朝斌拍闲话说从监狱出来后没有个工作也没有收入,想找个活干挣点钱,后来我就在南阳偷车子发给鲁朝斌卖。我和孙同存是好朋友,他家是南阳的。孙同存不知道后来我和鲁朝斌盗卖自行车一事,我是去年9月底从广州回到南阳的。2016年春节前后开始偷自行车。我对南阳市城区不是很熟,基本都是在工业路、建设路、文化路十三中、八一路九中、百里奚附近、中州路附近,都是在学校和城区范围内。证实了被告人胡心尚盗窃自行车后并通过豫德隆物流公司发货到郑州的犯罪事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法庭出示、质证,被告人李强对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心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总价值323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心尚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心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心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4月2日起至2019年4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晓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