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民初60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启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2016民初6025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启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6民初6025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宝���,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萧丹玲,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启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法定代表人:肖文伟。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刘运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超,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郭凌云,该司职员。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昱特公司)诉被告广州启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康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昱特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宝刚、萧丹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启康公司、微梦公司经本院传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富昱特公司诉称:被告启康公司于2015年在微梦公司的新浪微博发布“播种网”“疯狂造人”微博http://weibo.com/1909399691、http://weibo.com/3787165733中采用了原告Imagemore品牌的14张图片(图片编号:19542054,内容:女人;图片编号:19542057,内容:女人;图片编号:19542058,内容:女人;图片编号:19635061,内容:女人;图片编号:19542048内容:情侣;图片编号:19542067,内容:孕妇;图片编号:19635058,内容:女人;图片编号:19635031,内容:女人;图片编号:19563029,内容:内容;图片编号:19570049,内容:女人;图片编号:19563027,内容:女人;图片编号:19635051,内容:女人;图片编号:A125006,内容:女人;图片编号:19632051,内容:姜茶)。有关证据已经公证机关公证保全。原告是上述图片的合法的著作财产权人,被告在没有得到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基于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上述图片,严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利。现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启康公司向原告支付图片赔偿金及维权费用3万元。被告启康公司未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被告微梦公司提交答辩状称:一、微梦公司在微博网站经营过程中并不存在对原告的侵权故意或者过失,在本案中无主观过错,不符合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不构成侵权。二、对于涉案微博中的图片,原告并未事先通知微梦公司并举证要求删除,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微梦公司因此免责。三、涉案图片已不存在。据此,微梦公司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查明事实一、作品名称:图片编号:19542054、图片编号:19542057、图片编号:19542058、图片编号:19635061、图片编号:19542048、图片编号:19542067、图片编号:19635058、图片编号:19635031、图片编号:19563029、图片编号:19570049、图片编号:19563027、图片编号:19635051、图片编号:A125006、图片编号:19632051;二、作品类型:摄影作品;三、作品内容:分别以一个孕妇在量体重(侧面照)、一个孕妇(正面照)、一个女人在打坐、一个女人头向左侧伸懒腰、丈夫和怀孕妻子、一个孕妇在量体重(从上往下视角)、一个女人坐在沙发上、一个女人在烹饪、一个女人在喝茶、一个戴帽子的女人坐在草地上、一个女人在低头、一个女人头向右侧伸懒腰、一个女人在练肢体张力、姜茶为内容的图片,上述图片均有“IMAGEMORE”“www.imagemore.com”字样的水印,并附有图片版权声明;四、作品著作权授权或转让情况:2014年10月31日,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IMAGEMORECo,Ltd.以下简称富尔特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确认原告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展览、复制、发行、放映、广播以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展示于www.imagemore.com.tw及该网址所属所有二级域名对应网站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美术作品、图形作品、音乐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确认原告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权人侵犯富尔特公司著作权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且此授权涵盖《授权委托书》签署之前及之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出现的侵犯富尔特公司著作权的行为,该授权委托书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上述授权文件已办理公证认证手续;五、被告启康公司使用涉案图片的证据:(2015)宁钟证经内字第4162号公证书;六、被告启康公司的使用情况:被告启康公司在其经营的微博“播种网”和“疯狂造人”上共发表的14篇微博正文分别使用了与原告作品相同的配图各一幅。原告确认涉案微博已删除涉案照片;七、涉案图片与原告作品比对情况:除部分图片略有裁剪外,其余内容均一致;八、被告启康公司的经营性质和规模: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销售等,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九、被告启康公司使用涉案图片来源:没有证据证明;十、原告因被告启康公司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无法查明;十一、被告启康公司涉案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无法查明;十二、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开支项目及金额:调查取证费及公证费共800元、律师费5000元;十三、其它:原告另提供了2010年8月至10月期间,案外人亿莱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北京神州功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昆山兆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各自从富昱特公司处购买了案外图片一幅,价格依次为5000元、10000元、5000元,拟证明图片的实际销售价格。判决结果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就涉案图片的权属,原告提交的富尔特公司《授权委托书》的授权内容与公证书显示的网站www.imagemore.com.tw登载涉案图片的水印署名、版权声明内容能相互佐证,在两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经著作权人富尔特公司合法授权取���了在中国大陆地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图片等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已经存在的及尚未发生的侵犯该图片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可以证实,被告启康公司注册的“播种网”和“疯狂造人”微博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图片。被告启康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使用涉案图片已经过合法授权,该种使用已构成对原告就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问题。原告提供的图片订购合同显示的图片大小、用途与被告启康公司使用涉案图片并不具有可比性,故原告因被告启康公司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被告启康公司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的具体数额均无足够的证据证明,本院综合考虑原告的作品类型、启康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涉案图片的方式以及原告所支出公证费、律师费的合理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被告启康公司、微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启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失包括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8200元;二、驳回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95元,被告广州启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5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该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 判 长 万 方人民陪审员 张 黛 乔人民陪审员 刘 红 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司徒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