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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23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刘衰阳、徐有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衰阳,徐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340号申请执行人刘衰阳,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徐有良,男,195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山市。刘衰阳与徐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36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衰阳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徐有良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有良及其名下的江山市蜂农世家保健品有限公司涉及系列执行案件,执行标的巨大。江山市蜂农世家保健品有限公司位于江山市虎山街道虎山路618-1号房产因涉及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抵押执行案件,现依法处置中。除外被执行人徐有良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衰阳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234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毛卓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万俊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