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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刑初139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索×(绰号奎子),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2008年11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8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21日因吸毒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二百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23日被羁押,2016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6]1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索×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索×在本市丰台区五里店南里小区内一辆×××黑色本田雅阁轿车内,以400元的价格向龙×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1包,约0.3克。被告人索×于2016年2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卢沟桥派出所民警抓获。涉案冰壶、手机、非法所得400元已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龙×、刘×、古×、石×证言,辨认笔录,毒品检验报告,收缴毒品清单,法医物证鉴定书,电子物证检验报告,手机截图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勘验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处理物品、文件清单,现场照片,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索×身份信息,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卢沟桥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索×无视法律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索×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索×当庭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能自愿认罪,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3日至2016年11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未随案移送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董晓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文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