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5执7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何永红、吴幼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永红,吴幼火,万年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7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永红,女,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自由职业,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吴幼火,男,1959年8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自由职业,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万年红(系被执行人吴幼火之妻),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自由职业,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何永红与被执行人吴幼火、万年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5月11日权利人何永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吴幼火、万年红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幼火、万年红向申请执行人何永红支付借款20000元,负担受理费275元,执行费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名下无房产车辆,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15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斌审判员 闵运桥审判员 陶宗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游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