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105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郑卫光与泮方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卫光,泮方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10587号原告:郑卫光。被告:泮方锭。原告郑卫光与被告泮方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郑卫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卫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钱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项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