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4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丽萍与任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萍,任民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4民初1649号原告刘丽萍,女,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后稷东街露天巷**排*号。142727196503170326被告任民生,男,195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城金谷苑。142727195712160314原告刘丽萍诉被告任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任民生位于稷山县粮食局金谷苑小区内南楼前的由西向东第三个车位(51号)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刘丽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任民生位于稷山县粮食局金谷苑小区内南楼前的由西向东第三个车位(51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文俊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卫星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