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民初96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甄学陶与王学兵、赵文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学陶,王学兵,赵文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4民初9660号原告:甄学陶,男,194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健荣,天津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学兵,男,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赵文玲,女,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甄学陶诉被告王学兵、赵文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甄学陶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学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学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井志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