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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民初96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甄学陶与王学兵、赵文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学陶,王学兵,赵文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4民初9660号原告:甄学陶,男,194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健荣,天津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学兵,男,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赵文玲,女,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甄学陶诉被告王学兵、赵文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甄学陶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学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学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井志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