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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24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温州品亿纸业有限公司、宁波宜铭纸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品亿纸业有限公司,宁波宜铭纸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24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温州品亿纸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32552099-5),住所地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贵德村61-62号。法定代表人王友力,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宜铭纸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代码为30903127-8),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新安村。法定代表人李红,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浙0212民初756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品亿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宜铭纸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宜铭纸制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温州品亿纸业有限公司执行款35702.32元及利息。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支付10000元,尚欠执行款25702.32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宁波宜铭纸制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温州品亿纸业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244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