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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801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梅恩琼与张福兴、陈心岭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恩琼,张福兴,陈心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801执153号申请执行人:梅恩琼(曾用名梅恩平),女,1970年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第八师一三三团。申请执行人:张福兴,男,1963年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第八师一三三团。被执行��:陈心岭,男,1970年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原住石河子市14小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梅恩琼、张福兴与被执行人陈心岭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2年4月8日作出的(2011)下刑初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梅恩琼、张福兴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日立案。本案执行标的额52329.19元,申请执行费685元。经查,被执行人陈心岭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将上述查明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梅恩琼、张福兴,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同意按照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心岭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梅恩琼、张福兴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下刑初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生军审 判 员  赵 彬代理审判员  马延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义全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