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5执5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黄小华申请执行黄敏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华,黄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执5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小华,男,1975年9月7日生,汉族,经商,住石城县。被执行人黄敏,男,1982年9月23日生,汉族,经商,住石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的[2016]赣07**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9日,以[2016]赣07**执50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敏、邓慕榴共同所有的位于石城县商铺一间。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法院变卖上述商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黄敏、邓慕榴共同所有的位于石城县商铺一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加寿审判员 杨仓仓审判员 曾林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 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