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5执3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6
案件名称
李红旗与窦德炎、刘正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旗,窦德炎,刘正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5执393号之一原告:李红旗,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窦德炎,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刘正山,男,196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执行李红旗与窦德炎、刘正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 澜审 判 员 陈敬武代理审判员 魏 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