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80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国领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8089号被执行人王国领,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国领容留他人吸毒一案,本院(2015)金刑速裁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国领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2016年8月19日,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将罚金部分移送执行。经查找,未发现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惩戒系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80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及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世海审 判 员 王 千代理审判员 常 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