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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民初16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吴元生与李保印、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元生,李保印,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1629号原告吴元生,男,1963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李保印,男,1978年5月5日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彰德路南段100号。负责人张连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公司。地址安阳市文峰大道西段6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元生诉被告李保印、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元生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元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元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6元,因原告撤诉免交受理费。审 判 长  王国增审 判 员  郭红玉人民陪审员  宋广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