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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刑申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潘国旺职务侵占罪申诉申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京02刑申103号北京市大兴区宏业福利化工厂:你公司因自诉潘国旺犯职务侵占罪一案,对本院(2016)��02刑终151号刑事裁定不服,认为被申诉人潘国旺在1998年4月至2008年4月担任公司出纳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与时任会计相互配合,滥用职权或超越代理权实施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行为。特别是2006年6月至2008年4月,在其负责现金管理期间,采取收入不入账、同一笔支付业务现金和支票重复支付等手段侵占公司资金。对于上述犯罪事实,公司提交了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转账支票存根、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销售记录、审计报告等证据,但一、二审法院没有认真审查即不予立案。以原裁定与客观事实不符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刑终151号刑事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提起再审,依法追究潘国旺的刑事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你公司指控潘国旺犯职务侵占罪,依法应提供足够的罪证,但你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且未能提供补充证据,经说服又不撤回自诉,故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你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你公司的申诉理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为,你公司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