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民初135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东莞乐箭照明有限公司与郑州红日节能照明有限公司、郭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乐箭照明有限公司,郑州红日节能照明有限公司,郭洎强,郭晓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13566号原告东莞乐箭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北永金牛新村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06511494-9。法定代表人陈志宏。委托代理人谢运森,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红日节能照明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郑东新区七里河南路39号华丰国际装饰广场二期A区6层15、16号。法定代表人郭龙鑫。被告郭洎强,男,汉族,1991年8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郭晓红,女,汉族1958年9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乐箭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红日节能照明有限公司、郭洎强、郭晓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乐箭照明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乐箭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东莞乐箭照明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冰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