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4民初4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刘全民与秦砚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全民,秦砚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4564号原告:刘全民,居民。被告:秦砚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全民与被告秦砚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刘全民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全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刘全民负担。审 判 员 李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代 国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