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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12民初50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张志刚与扬州市江都区开元客货运出租服务中心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刚,扬州市江都区开元客货运出租服务中心,于堂新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5033号原告:张志刚,男,1978年4月6日出生,38岁,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启华,江苏新浪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市江都区开元客货运出租服务中心,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长江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瑞龙,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成国,该公司副经理。第三人:于堂新,男,汉族,1968年1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原告张志刚与被告扬州市江都区开元客货运出租服务中心、第三人于堂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张志刚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刚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张志刚负担。审判员  赵华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