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2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建栋与刘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栋,刘吉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2民初2094号原告王建栋,男,汉族,生于1969年8月24日,住三门峡市陕州区。被告刘吉伟,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2日,住三门峡市陕州区。原告王建栋与被告刘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王建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建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中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荆美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