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222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建栋与刘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栋,刘吉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2民初2094号原告王建栋,男,汉族,生于1969年8月24日,住三门峡市陕州区。被告刘吉伟,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2日,住三门峡市陕州区。原告王建栋与被告刘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王建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建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中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荆美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