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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3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宁王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宁王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3刑初22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宁王某,男,汉族,1992年8月19日出生,临漳县狄邱乡西狄邱村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6月16日被逮捕。临漳县人民检察院以冀临检诉刑诉(2016)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宁王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文军出庭支持公诉,受害人张某、被告人王宁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宁王某于2015年2月16日,到临漳县城人民路正通某汽车租凭有限公司办公处,虚构自己所拿信用卡已到还款日无钱还款,由被害人张某代为还款5万元,待信用卡恢复透支功能后再刷卡偿还张某垫付5万元的事实,诱骗张某向王宁王某所使用的韩杭军韩某账号为62×××30的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上转款5万元,张某代为还款后却无法从该信用卡中刷出5万元。王宁王某将信用卡、身份证留给张某后借机逃走。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宁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宁王某供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6日,被告人王宁王某到临漳县城人民路正通某汽车租凭有限公司办公处,虚构自己所拿信用卡已到还款日无钱还款,由被害人张某代为还款5万元,待信用卡恢复透支功能后再刷卡偿还张某垫付5万元的事实,诱骗张某向王宁王某所使用的韩杭军韩某账号为62×××30的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上转款5万元。张某转款后,该款随即被韩杭军韩某本人在邯郸刷出,致使张某再刷卡时显示余额不足,无法刷出5万元。后王宁王某将信用卡、身份证留给张某借机逃走。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转账汇款查询单、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2015年2月16日张某向韩杭军韩某光大银行卡转款5万元。2、辨认笔录,辨认人张某对诈骗其5万元钱的王宁王某进行了准确辨认。3、刘文光刘某证实,他和韩航军韩某在一起做生意,他们的资金都在一起,当时王宁王某欠他5万元,他向王宁王某要过几次,王宁王某一直说没钱,后提出帮他还5万元钱的信用卡来抵消欠他的钱,因为他的信用卡额度小,他就把韩航军韩某的信用卡给了王宁王某,后王宁王某把信用卡拿走后往卡上还了5万元,他给王宁王某联系要卡时就一直联系不上了。因为当天王宁王某说往信用卡上还5万元钱,到中午吃饭的时候他和韩航军韩某去邯郸南浦一家工艺品门市(具体门市名记不清了)进货,正在进货时韩航军韩某的手机上提示信用卡里还了5万元,韩航军韩某就把信用卡给了门市老板把钱刷走了,信用卡里就剩下1000多元钱。因为信用卡有两张,一张主卡一张副卡,两张卡都能还钱和往外刷钱,给王宁王某的是一张副卡。王宁王某往信用卡上还钱时没有给他和韩航军韩某打电话。4、被害人张某陈述,2015年2月16日下午14点左右,她在临漳县南三环正通某汽车租赁公司的时候(门口写着代还信用卡),王宁王某进来说其表哥是做生意的,现在资金紧张让她还5万元信用卡,把钱还后再从信用卡刷出5万元钱还给她,当时她给王宁王某说还1万信用卡需要手续费100元,你还5万元信用卡需要手续费500元钱,王宁王某说可以。她就在门市帮王宁王某还了5万元的信用卡,还完后她从王宁王某的信用卡里刷钱时,显示余额不足,王宁王某把身份证和那张信用卡放到她门市上,还给她留了个手机号后就出去了,出去后一直没有回来,她就给那个手机号上打电话,电话一直是无法接通。后她就按王宁王某身份证上的地址找到王宁王某家,王宁王某家人说王宁王某一直在外面乱跑没有回过家,也不知道王宁王某在哪。并证实,王宁王某家人已赔偿其经济损失,其对王宁王某予以谅解。5、被告人王宁王某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有谅解笔录、到案证明、临时羁押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宁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宁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其家人主动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宁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海霞审 判 员  冀韵海人民陪审员  王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贾盈盈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