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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执19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吴妹孙、林三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妹孙,林三莺,吴吓平,吴凯旋,吴某1,吴某2,吴舒煜,宁德市蕉城区七都镇三屿村民委员会,宁德市蕉城区七都镇三屿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02执1912号申请执行人吴妹孙,男,193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林三莺,女,194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吴吓平,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吴凯旋,男,199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吴某1,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吴某2,女,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吴舒煜,女,200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法定代理人:吴某1,系原告吴舒煜父亲。法定代理人:吴某2,系原告吴舒煜母亲。共同委托代理人:郑贻钧,宁德市蕉城区蕉城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宁德市蕉城区七都镇三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七都镇三屿村。法定代表人翁书彬,村民主任。委托代理人:黄秋生,福建力群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宁德市蕉城区七都镇三屿村第三村民小组,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七都镇三屿村。负责人:王起禄,第三村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刘端伟,福建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甘秋梅,福建宁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执行人吴妹孙、林三莺、吴吓平、吴凯旋、吴某1、吴某2、吴舒煜诉被执行人宁德市蕉城区七都镇三屿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屿村委会)、第三人宁德市蕉城区七都镇三屿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三屿村三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蕉民初字第1971号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目前难以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伏棉审判员  陈 超审判员  黄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颜晓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