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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3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米春明与中国水电13局芜湖建设有限公司、滕州市鑫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春明,中国水电13局芜湖建设有限公司,滕州市鑫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芜湖万驰建设有限公司,陈忠远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3民初993号原告:米春明,男,汉族,1972年9月16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彭选能,安徽春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水电13局芜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弋江区九华南路1005号海创综合楼东楼三层,组织机构代码05145240-2。法定代表人:徐继强。被告:滕州市鑫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枣庄滕州市东郭镇滕平路南首路西,法定代表人:张宗新。被告:芜湖万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繁阳镇迎春西路西苑小区,组织机构代码05579777-4。经理:蒋翠兰。被告:陈忠远,男,汉族,1985年9月1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原告米春明与被告中国水电13局芜湖建设有限公司、滕州市鑫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芜湖万驰建设有限公司、陈忠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戴起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米春明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水电13局芜湖建设有限公司、滕州市鑫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芜湖万驰建设有限公司、陈忠远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米春明撤回对被告中国水电13局芜湖建设有限公司、滕州市鑫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芜湖万驰建设有限公司、陈忠远的诉讼。审 判 长 戴 起人民陪审员 高 飞人民陪审员 马玉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石 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