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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红执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马自同与何苏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自同,何苏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红执字第562号申请执行人:马自同,男,1982年7月29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执行人:何苏力,男,1992年12月6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本院在执行马自同申请何苏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宁0303民初2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30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何苏力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房管、车管、国土、工商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并依法对被执行人何苏力采取拘留措施,将其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西明审判员  金 鑫审判员  张唯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计生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