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25民特3777号

胡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胡某某,周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特3777号申请人胡某某。申请人周某某。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胡某某、周某某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指定

审判员刘峰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发生纠纷,于2016年9月21日经谷城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胡某某自愿赔偿周某某医药费1000元。

二、本协议属双方自愿协商,协议签字生效后,双方互不追究,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反悔。

三、本协议属一次性终结,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交通���队事故科留存一份,调解室留存一份。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任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