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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24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有限公司,某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2472号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靖边县北大街。被执行人某支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长丰大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某支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案件款现已全额兑付给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靖民初字第025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