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执35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北京京都顺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张树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京都顺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张树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352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京都顺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文献,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岳,北京瀚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树维,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职业不详。北京京都顺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都公司)与张树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127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京都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树维给付案款等合计89718.08元。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张树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张树维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信息,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树维名下×××、×××小客车档案,因查找不到车辆下落,故未进行处置。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树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京都公司申请执行的案款89718.08元及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张树维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1271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京都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张树维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浩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