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1民初23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河南创联置业有限公司与朱永中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创联置业有限公司,朱永中,扶沟县大蒲新型社区建设指挥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2377号原告河南创联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朱永中,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第三人:扶沟县大蒲新型社区建设指挥部。负责人:郭广军,该指挥部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创联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永中、第三人扶沟县大蒲新型社区建设指挥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创联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创联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永中、第三人扶沟县大蒲新型社区建设指挥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创联置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创联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河南创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彦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赫光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