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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3执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涵江区人民法院生态资源审判庭与唐纯茂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纯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1212号移送执行人:本院生态资源审判庭。被执行人:唐纯茂,男,199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唐纯茂罚金执行一案,依据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303刑初215号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立案后,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303刑初215号刑事判决中关于唐纯茂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再次依法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国贵执行员  杨铸荣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晓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