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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86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申请执行任娅肖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任娅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86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被执行人:任娅肖。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申请执行任娅肖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47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约定:任娅肖于2016年9月1日前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信用卡贷款本金198693.93元及逾期利息损失共计260239.69元。案件受理费5204元,减半收取2602元,由任娅肖承担。任娅肖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任娅肖名下越野车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照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