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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4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珍珍与青岛可临宁酒店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珍珍,青岛可临宁酒店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4389号申请执行人张珍珍,女,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被执行人青岛可临宁酒店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利杰,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珍珍与被执行人青岛可临宁酒店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黄劳仲案字(2016)第20409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力。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438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李嘉强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隆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