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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民初29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李学兵与谢家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兵,谢家学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2947号原告:李学兵,男,汉族,1967年4月14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告:谢家学,男,汉族,46岁,住达州市达川区。原告李学兵诉被告谢家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因原告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费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