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3执1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游忠茂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建阳市龙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忠茂,福建省建阳市龙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3执1202号申请执行人:游忠茂,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福建省建阳市龙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法定代表人:余福寿,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潭民初字第29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福建省建阳市龙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某某林产工贸城其他商服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潭国用(某某)第某某204号、第某某205号、第某某206号】和地上建筑物(其中已办理房屋使用权的证号分别为某某276、某某277、某某278、某某279、某某280、某某281、某某915、某某920)及相关附属设施。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胡世清审判员 曾冬明审判员 阮丽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伊良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