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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民初第3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王继荣与江西省拜望得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荣,江西省拜望得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02民初第3552号原告:王继荣,男,1957年1月2日生,汉族,浙江省江山市人,住浙江省江山市市区。委托代理人:周泽高,江西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110528603。被告:江西省拜望得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五纬路286号经纬府邸7栋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596541472A。法定代表人:陈思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亮,公司职员。原告王继荣诉被告江西省拜望得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继荣委托代理人周泽高、被告江西省拜望得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5月31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位于东湖区五纬路286号经纬府邸7号楼三楼301室(面积1446.97m2)商铺出租给被告经营使用,租赁期限从2012年6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税后租金36174元/月,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如未按约支付租金,每延迟一天按千分之二计付违约金。被告自2015年9月1日起以各种理由拖欠租金,共计拖欠租金225566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不交纳租金。为此,原告提起诉讼,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225566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违约金8万元。被告辩称:1、截至2016年8月31日止,被告欠原告租金225566元无异议。2、原告出租的房屋出现严重漏水、外墙脱落、楼道没有灯光、外墙���璃爆裂等问题,已严重影响被告正常经营。3、原告在签订合同时承诺负一楼有停车位,电梯可以安装至负一楼,原告未经允许擅自将负一楼做展厅,造成被告无停车位,且浪费安装电梯资金。4、791文化街区艺术氛围缺失,主体定位混乱,未兑现宣传推广承诺,直接造成被告经营困难。5、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请求调整。6、合同约定的租金与现实整体经营形势不协调,被告请求降低租金。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31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五纬路286号经纬府邸7号楼三楼301室(面积1446.97m2)房屋出租给被告经营使用,租赁期限从2012年6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税后租金36174元/月,租金每三个月提前三十天支付一次。”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房屋交给被告使用,被告按约支付租金至2016年2月(仍欠租金8522元),自2016年3月1日起,被告开始拖欠租金,截至2016年8月31日止,被告共欠原告租金225566元。2016年7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和违约金。上述事实,有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租金收据、照片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租金和部分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房屋渗漏、玻璃爆裂问题,在本案起诉前原告已处理完毕,并给予被告适当租金减免。对于被告提出的停车位、791文化街区艺术氛围缺失问题,因没有在租赁合同中作出约定,本案不予审理。对于被告提出的租金过高,不属于抗辩范畴,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省拜望得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继荣2016年2月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的房屋租金225566元及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租金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王继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王继荣预交案件受理费5880元,由被告江西省拜望得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徐荣根人民陪审员  叶 娟人民陪审员  张晓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陶媛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