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136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张文利与马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利,马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民初13627号原告张文利,女,汉族,1987年11月2日出生,住址湖北省蒲城县。委托代理人许鹏飞,男,汉族,1982年8月8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天门市,系原告丈夫。被告马记,男,1957年4月3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定州市南城区。原告张文利诉被告马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显榕、人民陪审员刘紫薇、蔡玉兰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利及其委托代理人许鹏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5月23日,原告以淘宝账号“zwlxpfl”在被告淘宝店铺“奇天伦情趣屋”处,购买了一批涉案产品“精品伟哥”和“美国威哥王”,总货款为3900元,但是被告因缺货,只发了3000元的货,退还了原告700多元,所以原告只算了3000元,被告分两次用中通速递发货,单号分别为719306069159、719306069158。原告收到涉案产品后,家人开始服用,身体出现不适。经深圳市食药监咨询,才知道是假药。原告认为涉案药品为假药,“精品伟哥”外包装标注的成分中含处方药西力士等,并标注了功效、用法用量、食卫健字(2008)第168号的批准文号,生产日期2016年5月26日,没有生产厂家等信息,原告认为其批准文号明显为假。同时,原告认为“美国威哥王”的批准文号明显为假,并且没有生产商家和生产日期。被告涉嫌生产销售假药,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综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退还购物款3000元,并赔偿9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开庭时缺席。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3日,原告以淘宝账号“zwlxpfl”在被告淘宝店铺“奇天伦情趣屋”处购买了108件涉案产品“美国威哥王”,单价均为28元,卖家优惠后,总货款为3000元。商品外包装及产品说明书有产品名称“美国威哥王”、“新一代伟哥替代品”、“功效持续72小时”。其标示为西藏金聖立保健品有限公司出品,批准文号:藏卫食准字(2002)第88号;执行标准:Q/XZB016-2002;有效期:三年,并且标注了主要成分:天山雪莲、枸杞子、冬虫夏草等等;使用范围:阳痿早泄、勃起不坚、阴茎细短、性欲减退等内容。原告认为涉案产品的批准文号、出品公司、执行标准都是虚假信息,并且被告所售产品为药品,但是没有药品的批准文号,没有在国家食药监的备案信息,没有电子监管码和检验合格证。本案中,被告所售产品在其包装上标示本品能滋补男性身体机能,培元固本、益肾壮阳、能增强机体免疫力,大大加强性机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对药品的定义,“用于预防、治疗、××,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等”,本院认定涉案商品为药品。不符合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系假药。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诉外,另有原告提交的相应产品实物、照片、交易快照、商品信息等证据及开庭笔录证明。本院认为,原告通过网络交易方式在被告处购买涉案商品“美国威哥王”,原告已支付货款,且被告已向原告发送货物,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中,被告所售产品在其包装上标示本品能滋补男性身体机能,培元固本,益肾壮阳,能增强机体免疫力,大大加强性机能,主要成分包括天山雪莲、枸杞子、冬虫夏草等药材,用于治疗阳痿早泄、勃起不坚、阴茎细短、性欲减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对药品的定义,“用于预防、治疗、××,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等”,本院认定涉案商品为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销售药品。第三十九条规定,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第五十四条规定,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著名药品的通用名称、成分、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涉案药品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未在产品标签列明相应批准生产文号或进口产品文号,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销售的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故被告销售涉案产品构成欺诈。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同时有权要求被告按货款的三倍赔偿。原告在庭审中确认其已收到被告退还的货款3000元,请求被告赔偿9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文利9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周 显 榕人民陪审员 刘 紫 薇人民陪审员 蔡 玉 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韦伟庆(代)书 记 员 陈 霞第5页共5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