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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叶某某诉黑山县八道壕镇某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黑山县八道壕镇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2009号原告叶某某,男,1976年7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被告黑山县八道壕镇某村民委员会。法人代表: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黑山县八道壕镇某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丽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凡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