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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16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唐支援与朱小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支援,朱小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697号申请执行人:唐支援,男,196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人,初中文化,安徽科技学院职工,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朱小栋,男,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唐支援与朱小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小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