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执56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刘朝辉与陈建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朝辉,陈建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5696号申请执行人:刘朝辉,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建坡,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职业不详。刘朝辉与陈建坡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16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朝辉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建坡给付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陈建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我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建坡名下车牌号为×××、×××车辆档案信息,但未实际控制车辆,故无法处置。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建坡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建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刘朝辉申请执行的案款1023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大民(商)初字第1621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浩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