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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38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林与王胜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王胜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3824号原告王林。被告王胜学。原告王林与被告王胜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林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林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审 判 长  刘文龙人民陪审员  杨更利人民陪审员  康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天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