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38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林与王胜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王胜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3824号原告王林。被告王胜学。原告王林与被告王胜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林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林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审 判 长 刘文龙人民陪审员 杨更利人民陪审员 康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天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