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执20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与陈晓敏、杨银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陈晓敏,杨银芝,周孔利,杨允达,杨安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202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住所地龙港镇龙港大道西园商住楼东首一、二层,组织机构代码:57397577X。法定代表人陈家强。被执行人陈晓敏,女,1991年8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杨银芝,女,1971年8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周孔利,男,1964年1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杨允达,男,1965年1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杨安全,男,1977年5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7民初012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4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晓敏、杨银芝、周孔利、杨允达、杨安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陈晓敏、杨银芝、周孔利、杨允达、杨安全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陈晓敏缴纳执行款100000元及利息损失;二、被执行人杨银芝、周孔利分别对上述款项债务在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执行人周孔利、杨允达、杨安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以最高保证金额20万元为限;四负担案件受理费1197.5元,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杨银芝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新湖绿都20幢101室房屋及浙C×××××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被执行人杨允达苍南县龙港镇温州礼品城二期A区二层194号、龙港镇湖前站后街16号房屋,被执行人周孔利名下浙C×××××丰田牌小型轿车,均被本院另案中查封,申请执行人要求参与分配,不要求拍卖上述财产;另,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晓敏、杨银芝、周孔利、杨允达、杨安全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陈晓敏、杨银芝、周孔利、杨允达、杨安全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其他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晓敏、杨银芝、周孔利、杨允达、杨安全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晓敏、杨银芝、周孔利、杨允达、杨安全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20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开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