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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执500号

申请执行人黑山县某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山县某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黑山县某某局,黑山县某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6执500号申请执行人黑山县某某局。被执行人黑山县某某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黑山县某某局同黑山县某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5)黑行审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荣军

审判员  左荣新

审判员  曹 磊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 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