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执18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叶玲、陈德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玲,陈德银,洪幼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18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玲,女,汉族,1987年5月15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林安宁、刘江平,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德银,男,汉族,1972年5月11日出生,住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洪幼华,女,汉族,1984年2月18日出生,住厦门市海沧区。本院在执行叶玲与陈德银、洪幼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债权为25万元及利息,未受偿。本院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德银名下址于海沧区过坂北里44号303室房产。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德银所有的闽D×××××号车辆、被执行人洪幼华所有的闽D×××××号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书面确认,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林乐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初晓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