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刑初2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阿尔英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尔英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刑初2136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尔英林,男,1994年5月10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昭觉县(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6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20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尔英林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关雪飞出庭支持公诉,阿尔英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阿尔英林窜至中山市三乡镇大布村大翼龙苑小区,通过攀爬下水管方式潜入该小区9栋901房内,盗得被害人周某2的1台苹果6S手机(价值人民币4400元)后逃离现场,次日将该手机以人民币2800元的价格销赃给刘某泉。同年6月2日,公安人员在刘某泉处查获上述手机,并于同年6月24日在佛山抓获阿尔英林。阿尔英林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破案后,上述手机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阿尔英林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尔英林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阿尔英林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阿尔英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17年2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区燕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缪慧莹阮凤均第1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