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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4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付爱娇与江西省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爱娇,江西省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4执359号申请执行人:付爱娇,女,1972年2月17日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执行人:江西省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进贤县民和镇云桥北路法定代表人:齐光明申请执行人付爱娇与被执行人江西省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2015)进民二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付爱娇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西省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南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南昌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故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西省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南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南昌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故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进民二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远方审判员  陈润根审判员  陈义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志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