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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4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飞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4民初623号原告:陈飞。委托代理人:侯新伟,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张连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冲,该公司员工。原告陈飞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飞负担。审 判 长  徐志杰审 判 员  刘建美代理审判员  韩艳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珅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