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民初4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桐庐县城南街道学东建材商行与桐庐县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庐县城南街道学东建材商行,桐庐县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2民初4107号原告:桐庐县城南街道学东建材商行,经营场所:桐庐县。经营者:黄勤根,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顺安,桐庐县春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桐庐县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法定代表人:皇甫晓萍。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赢,浙江春江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桐庐县城南街道学东建材商行诉被告桐庐县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桐庐县城南街道学东建材商行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庐县城南街道学东建材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076元,减半收取4538元,由原告桐庐县城南街道学东建材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庐茜 关注公众号“”